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2011〕6號
濉溪縣、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fā)〔2008〕3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10〕5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淮北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務公開辦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在市政務公開辦公室統(tǒng)一協(xié)調下,負責具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推進工作。
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唧w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ㄈM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ㄋ模┙M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ㄎ澹┞男斜緳C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咨詢。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或者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審查并明確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的相關業(yè)務機構提出意見,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等審核后,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ㄒ唬┬姓C關發(fā)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ǘ┱畔⑸婕皟蓚€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fā)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fā)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職責權限作區(qū)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fā)布。
第九條 對依職權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實,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準確。
對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一致。
第十條 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外,屬于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wěn)定的,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發(fā)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同意后,根據職責權限范圍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開范圍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ㄒ唬┥婕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ǘ┬枰鐣姀V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ㄈ┓从潮拘姓C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ㄋ模┢渌勒辗?、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確定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
第十二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ǘ儆谏虡I(yè)秘密的;
?。ㄈ儆趥€人隱私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征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照《條例》和本辦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fā)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編制、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主動公開目錄和依申請公開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 主動公開的途徑
第十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政府網站和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公開;本機關尚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通過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的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在市或者縣(區(qū))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等場所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以及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編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交市或者縣(區(qū))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自發(fā)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網站和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并在市和縣(區(qū))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等場所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fā)布制度,指定新聞發(fā)言人。
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fā)布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ǘ┟鞔_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ㄈ┇@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政府信息依法屬于縣(區(qū))政府及其部門、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開的,縣(區(qū))政府可以設立本行政區(qū)域的集中接收申請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作出答復:
?。ㄒ唬儆诠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ǘ儆诓挥韫_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ㄈ┥暾垉热莶粚儆诒疽?guī)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ㄋ模┥暾埞_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暾埞_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ㄆ撸┬姓C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ò耍┥暾垉热莶幻鞔_,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ň牛┩簧暾埲藷o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可以選擇郵寄、電子郵件、傳真、當面領取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選擇紙質、光盤、磁盤等政府信息載體形式。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峁┡c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前款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行政機關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xù)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xù)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fā)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收取前款規(guī)定的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省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人屬于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應當免除收費。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救濟
第二十八條 市政務公開辦公室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編制、公布上一年度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本市其他各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之前,編制、公布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市或者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姓C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tǒng)計;
(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tǒng)計;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免除收費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范圍,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具體考核工作由市政務公開辦公室會同市政府辦公室、市監(jiān)察局、市目標辦等部門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應當每年進行。考核結果作為對行政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 市和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監(jiān)察機關、統(tǒng)計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 市和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未按規(guī)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ㄈ┎话匆?guī)定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
?。ㄋ模┻`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_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年度部門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qū))國家檔案館接收行政機關依法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開適用檔案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
行政機關依法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信息的,應當將該政府信息原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況書面告知國家檔案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淮北市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暫行辦法
2. 淮北市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工作暫行辦法
3. 淮北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暫行辦法
4. 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5. 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受理暫行辦法
附件1:
淮北市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稱《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照《安徽省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暫行辦法》(皖政辦〔2008〕11號),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工作。
行政機關確定的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稱保密審查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對本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二)對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等不確定事項的申報;
(三)對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工作的統(tǒng)計、分析和報告等。
第五條 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本機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并負責督促落實;
(二)對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補救措施;
(三)負責查處本機關或督促查處本系統(tǒng)發(fā)生的泄密事件,協(xié)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保密教育和培訓,指導和督促行政機關建立、落實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事項的申請;
(三)開展保密檢查,督促有關機關查處信息公開過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處或組織查處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條 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前應由信息提供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機關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后,報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對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zhèn)洳椤?/font>
行政機關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應增加確定信息是否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的程序。具體承辦人員應當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guī)定和其他要求,確定其是否可以公開,并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行政機關對《條例》施行前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第八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其他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應當經信息產生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九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信息,應按照有關保密規(guī)定進行審查后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第十條 行政機關擬公開涉及公共衛(wèi)生、重大動物疫情、統(tǒng)計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審批權限報請審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由機關保密審查機構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由保密審查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接到申請的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能否公開的批復。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未經保密審查,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一經發(fā)現,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組織查處。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不履行公開義務或者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制度,由同級監(jiān)察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監(jiān)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信息發(fā)布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保密審查機構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將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納入本單位、本系統(tǒng)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將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納入保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對在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市屬范圍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適用本辦法。
市屬范圍內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其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guī)關于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淮北市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保證各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fā)布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市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實施本辦法。
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機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工作。
第三條 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fā)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條 通過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行政機關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ǘ┱畔⒌墓_屬性;
?。ㄈ┱畔l(fā)布的主體;
?。ㄋ模┱畔l(fā)布的途徑;
(五)其他需要協(xié)調的事項。
第五條 涉及行政機關為同級行政主體的,則各行政機關都是發(fā)布協(xié)調的責任主體,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協(xié)調。涉及行政機關分屬于不同級別的行政主體的,較低級別的行政主體可報請其上級機關參加協(xié)調。
第六條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fā)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權限作區(qū)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fā)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內容難以區(qū)分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ㄒ唬┦姓k局之間,縣(區(qū))政府之間,市政府委辦局與縣(區(qū))政府等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由市政務公開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協(xié)調決定。發(fā)生爭議的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報送有關材料或情況說明。
(二)同一縣(區(qū))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由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本縣(區(qū))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不同縣(區(qū))的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的,由各行政機關的共同上級政府部門協(xié)調決定。
(三)本市行政主體與不屬于本市行政管轄權范圍的行政主體之間就政府信息發(fā)布事宜需要協(xié)調時,本市行政主體認為需要協(xié)調的,應按程序向市、縣(區(qū))政府請示處理。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發(fā)布協(xié)調,有關工作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關于主動公開、依申請?zhí)幚淼臅r限要求。
第八條 行政機關之間開展本辦法所指的發(fā)布協(xié)調工作時,可以通過公函、會議等形式進行。經協(xié)商一致后,發(fā)布協(xié)調的結果可以通過書面等形式確定。
各相關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加強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科學、準確地發(fā)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九條 行政機關發(fā)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fā)布。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性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tǒng)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執(zhí)行。
第十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未經批準擅自發(fā)布的,按照本辦法應當進行發(fā)布協(xié)調而未經協(xié)調直接發(fā)布的,經發(fā)布協(xié)調達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協(xié)調意見發(fā)布信息的,發(fā)布信息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責任,并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同級監(jiān)察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市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結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范圍。
縣(區(qū))政府應當組織本行政區(qū)域內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淮北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信息澄清行為,防止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暫行辦法》(皖政辦秘〔2009〕86號)、《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yè)單位根據政府信息“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要求,按照發(fā)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責任落實的原則,履行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義務。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市政府辦公室承擔市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各級公安、新聞廣電、以及通信、互聯網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各種媒體信息發(fā)布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積極配合做好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四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機制。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yè)單位應該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及時發(fā)現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該協(xié)調公安、新聞廣電、以及通信、互聯網管理等部門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xù)傳播。
第五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發(fā)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該立即進行評估。需要本單位澄清的,按照準確信息擬訂澄清信息及發(fā)布方式;不屬于本單位澄清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yè)單位。
第六條 建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審批機制。
以市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市政府批準。
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政府批準。
以縣(區(qū))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縣(區(qū))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市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政府批準。
以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名義澄清的,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需上一級批準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xù)。
第七條 規(guī)范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應通過門戶網站或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對外發(fā)布;同時,根據需要選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其他方式發(fā)布,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
第八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對確認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該迅速協(xié)調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過互聯網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xié)調互聯網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門,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二)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xié)調宣傳、新聞廣電等行業(yè)主管部門,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三)通過手機短信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xié)調公安、通信部門及相關通信企業(yè),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第九條 突發(fā)公共事件信息發(fā)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淮北市人民政府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媒體要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刊載有關澄清內容,不得傳播、炒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條 未及時履行澄清、協(xié)助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職責的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具體辦法。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糾正和處理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沒有建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和工作體系,沒有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和經費;
(二)沒有建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機制程序、保密審查和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程序、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機制程序;
(三)沒有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
(四)沒有及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五)沒有規(guī)范編制并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
(六)沒有發(fā)揮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政府信息公開第一平臺的作用;
(七)沒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數據統(tǒng)計報送、考核評議、舉報投訴、責任追究等相關制度;
(八)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ㄒ唬┎灰婪男姓畔⒐_義務的;
?。ǘ┪窗匆?guī)定及時公開應公開政府信息或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ㄈ┻`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ㄋ模┻`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完整或虛假公開的,未及時澄清虛假和不完整信息的;
(六)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不落實監(jiān)督檢查決定、要求的,對評議反映出的問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未依法辦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復議職責的;
(九)違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八條 行政機關有第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通過通報、取消年度評先評優(yōu)資格、責令改正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第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通過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先評優(yōu)資格、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通過投訴、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監(jiān)督檢查、考核評議等方式發(fā)現有違反第五、六條行為的,應當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監(jiān)察機構提出追究建議,經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和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對有關機關或個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提出追究建議,經本級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紀檢監(jiān)察處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請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或個人不服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申訴。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市屬范圍內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公開辦公室會同市監(jiān)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受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guī)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舉報投訴。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舉報的調查處理應當遵循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懲防結合、糾建并舉以及維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舉報投訴形式: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必須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舉報信箱和監(jiān)督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受理部門具體負責對舉報人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復: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或者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向有關機關舉報、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沒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名稱、地址;
(二)被舉報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
(三)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系方式。
第九條 對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參照紀檢監(jiān)察信訪件辦理程序進行處理。受理舉報后,應當在15日內及時、準確的作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意見。
直接辦理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日,并告知舉報人。
辦理有關轉交辦理的舉報事項,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果報交辦機關。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交辦機關同意后,可以延長15日。
第十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guī)定的人員,一經查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淮北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要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舉報人信息應予保密,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